蔡鹏律师亲办案例
拆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来源:蔡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8
浏览量:1629
案情介绍:罗某与张某、吴某(张某丈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吴某将其拆迁安置补偿的位于政通安置小区一栋房子,面积为119.78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25685元。”原告随后先后支付房款8万元。现房屋征收人毕节市某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下发《未安置的被拆迁户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拆迁房可以另选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

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签订的拆迁协议项下的安置小区房(面积119.78平方米)房屋项下权利由原告享有。

张某和吴某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解除罗某与张某、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吴某返还罗某已付房款8万元。

蔡鹏律师经过认真研究案情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身份证,拟证明罗某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用以证明张吴二人将房屋出卖给罗某;第三组证据收条收据,用以证明原告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第四组证据《未安置的被拆迁户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用以证明拆迁房变更安置房后对张吴二人的安置有两种方式,一是房屋安置,二是货币安置,货币安置为3900元/平方米,被告违约不履行合同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

蔡鹏律师在代理意见中表示:基于张吴二人的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为保障合同交易的安全,维护信守合同方利益,应判令补偿协议下安置房的全部权利由罗某享有。
最终法院判决:张、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罗某政通安置小区房屋货币安置款421145.00元;驳回张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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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蔡鹏
  • 执业律所:
    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24*********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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